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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呢,相關法律怎麼規定的?

民事起訴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呢,相關法律怎麼規定的?

可能最近快要過年的緣故吧,越來越多關於建築工地上因爲對於建築合同中意思和規定的理解不同的情況出現造成了建築工程合同的糾紛了。針對於這種民事起訴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情況發生了,我們的如何處理呢,法律是怎麼規定的,以下就爲您一一作答。

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處理方式

1、因承包商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有的時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會觸犯法律,例如偷工減料、擅自修改圖紙等。如果其行爲觸犯了相關的法律,還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築法》第74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爲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檔案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卻經常出現建設單位違法上述規定的情形。這些情形的出現,有的是源於過失,有的則是建設單位出於爲自身謀取利益。

《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37條的規定,解決合同付款糾紛共有4種方式。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因此,從以上的內容中,大家能知道了遇到這種民事起訴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類似問題的話應該如何處理了吧。所以,對於那種因爲建築合同引起的糾紛,我們確實會感到生氣,但是以拉橫幅和打人鬧事的作法是不可取的,大家應該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希望我的回覆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