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探視權時長爲多久?
一、終止探視權時長爲多久?
探望權的行使應當以有利於子女的最佳利益爲原則,因此,如果探望權的行使與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則應中止探望權或限制探望權的行使。中國大陸關於探望權的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國外的有關判例中,也多以違背子女利益爲由禁止見面交流。當然,這種立法充分體現“子女本位”,表面上看是爲了子女的利益、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但細細斟酌,則未必如此,反而很有可能造成探望權中止的濫用。中止探望權本爲不得已的行爲,應是在嚴重損害子女利益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如果不加以嚴格限制,動輒中止探望,不但會損害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探望權,而且對於子女未必有利,我們很難作出禁止子女與父母一方交往一定會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絕對的判斷。此外,探望權本爲父母離婚後的權利,此權利的行使雖應考慮子女的利益,應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但畢竟是父母的權利,是父母離婚後與子女保持聯絡、瞭解子女成長情況、對子女進行教育的主要途徑之一,因此絕對不能將不得已的法律措施擴大化。也就是說,法律中應將規定相應的探望權恢復制度,可以更好地協調父母探望權的權利性與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間的關係。
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應當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探望權人可以爲自己辯解,維護自己的探望權。中止探望權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探望權人必須遵守。因爲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只有三種,即不予受理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故對中止探望權的裁定不能提起上訴。探望權的規定對離異子女享有完整的父母之愛起到了保護作用,但也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難度。對於那些在離婚大戰中結下怨恨的離異夫妻,往往不會自覺自願地履行判決,但審判人員不可能也沒有精力每星期或每個月陪同探望權人前去探望。對於子女本人不願見探望權人的情況,法院也無可奈何,強制探望是與立法宗旨相悖的。故筆者認爲,法律是神聖的,但不是萬能的。只有當事人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自身素質達到一定高度時,離異的夫妻纔有可能切實享有充分的探望權。
二、探視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在婚後生育了子女後,也是需要在離婚時將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對撫養權問題產生糾紛,也是可以透過訴訟等法律途徑來解決, 法院也會根據男女平等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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