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妻的億萬監護人有什麼規定
監護是出於對他人的一種保護,但是有許多不同的監護種類,同時針對未成年和精神病患者都需要監護,而且法定監護人是有相關責任和義務的,那麼今天小編要和大家說的是萌妻的億萬監護人有什麼規定,以下就是小編蒐集整理的相關資料。
一、法定監護、指定監護、遺囑監護與約定監護
1、法定監護法定監護,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的監護。如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的監護,即爲法定監護。
2、指定監護指定監護,是指沒有法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單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監護人的監護。
所謂有關單位,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組織只能在被監護人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對有關組織的指定有裁決權或最終指定權。人民法院可以在被監護人近親屬中指定,如果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依法不能擔任監護人時,也可在有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中指定。
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關組織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在確定監護人時,可以將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按此精神,人民法院對有關訴訟可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3、遺囑監護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以遺囑方式選定監護人的監護。我國現行法律對此種監護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予以承認。但這種遺囑應符合下列條件:立遺囑人須是被監護人後死的父母;立遺囑人須享有親權;遺囑的內容和訂立程序皆須合法。
4、約定監護約定監護,是指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由其中一個或數人行使監護職責的監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但是,如果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以規避法律、推脫責任爲目的而約定的,該約定無效,仍應由有監護資格的人負監護責任。
二、哪些人可以作爲法定監護人
因爲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是需要人監護的,所以在問哪些人可以作爲法定監護人的時候,就既要說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要說出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爲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萌妻的億萬監護人有什麼規定的相關內容,對於監護人是對弱勢一方的一種保護和監督,承擔這個義務的監護人必須要有很強的責任心,在特殊情況是可以由一些特殊機構承擔的,最後大家還有疑問的話歡迎諮詢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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