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爭取孩子撫養權可以嗎
一、女方起訴離婚爭取孩子撫養權可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此條規定僅是確立了撫養權歸屬的一個基本原則: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爲原則,綜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慮。
二、離婚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雙方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和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協商 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公證判決);另一種是到法院起訴離婚 2週歲以下的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是歸母親 對方需要支付每月的撫養費。財產分割問題若是不能協商解決 一般按照平均分割的標準分割。
1、離婚案中,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2、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爲爭取 子女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綜上所述,離婚案中,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女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女方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可以跟隨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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