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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要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起訴要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現在有很多夫妻在離婚之後,主要考慮的問題就是離婚後財產分割和子女的撫養權歸誰。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如果一方有孩子的撫養權,那麼另一方就必須要給子女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來儘自己的撫養義務,對於起訴要孩子的撫養權歸誰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請閱讀本文章進行了解。

起訴要孩子的撫養權歸誰法院如何處理

一、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協議處理,但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的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如果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也會尊重雙方協議的。

子女不滿兩週歲的處理。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不滿十週歲的處理。

對兩週歲以上未滿十週歲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子女在十週歲以上的處理。

對未成年子女滿十週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滿十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對於成年的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處理。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透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法院在處理孩子撫養權時,一般爲遵從父母協商的原則。如果父母雙方達成協議,法院則會遵從當事人的表示,會按照協議處理。如果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但不滿十週歲,可以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