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週歲可以起訴監護人嗎?
一、未滿18週歲可以起訴監護人嗎?
18週歲以下爲未成年人,16週歲以上未滿18週歲,可以以自己的收入來源維護生活的,法律上可以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這是其正當的民事權利,如果其尚未成年的,可以由其父母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其權利;如果年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這在法律上已經屬於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此時,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提起民事訴訟。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所以,已經被確定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一方是無法自行主張取消監護權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子女的監護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取消監護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若干問題的意見》,孩子當前的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爲,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
綜上所述,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應該履行義務,不得作出侵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爲,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孩子未滿18週歲但是已滿16週歲,有自己的收入的,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監護人資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其它具有監護義務的當事人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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