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監護人設定類型有哪些
一、未成年人監護人設定類型有哪些?
法定監護人: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都是由法律所規定的監護稱爲法定監護,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委託監護人:委託監護是指透過委託監護合同而設立的監護。
指定監護人: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
二、監護權包括哪些權利?
1、人身監護權。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於精神病人,亦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爲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爲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爲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爲之。
(4)撫養義務。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爲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
(6)對於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2、財產監護權。
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爲: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監護權終止情形有哪些?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監護人可以透過以上三種方式設定,委託監護比較特殊,受託人需要依照委託書履行監護職責,比如父母要將孩子送到國外留學,按照其他國家的政策,可能需要委託監護人,父母有監護能力和監護職責的,不能推卸對孩子的監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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