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給兒子的撫養費被丈夫挪用怎麼辦?
一、離婚後給兒子的撫養費被丈夫挪用怎麼辦?
子女的撫養費只能用在子女身上,如果被拿去幹別的可以去法院告他讓法院糾正他的錯誤行爲。可以以孩子爲原告對丈夫的行爲進行訴訟。
二、撫養權
根據《婚姻法》第36條並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對於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的問題,可以歸納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的撫養問題。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都處在哺乳期,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孩子的撫養費是一項專門用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的費用,不應該擅自挪用,如果想要暫時用作其他用途的話,應該與孩子以及與支付孩子撫養費的一方進行協商,徵得他們的同意之後纔可以將他們用於其他的用途,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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