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辦理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一、遺贈扶養協議辦理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從遺贈方來說,最基本的條件是要有一定的能夠供其處分、贈與的財產,扶養人則應有扶養能力,這種能力主要指經濟上的,兼顧考慮對遺贈人日常生活照料的能力,當然這些條件的要求是相對的,最終是以雙方互相滿意爲準。另外扶養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1、簽訂協議後扶養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扶養義務,遺贈人是可以取消或修改其遺贈的承諾
遺贈扶養協議是以照顧孤寡老人爲目的的,因此協議中老人贈與義務的履行,第一是以扶養人扶養義務的履行爲前提的;第二,贈與是在老人去世後才具體實施的,故爲遺贈。因此這一贈與是一種有條件的,並以這一條件的先期實現爲因的贈與。那麼扶養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中議定的扶養義務,遺贈方是可以在生前取消或修改其遺贈承諾的。
2.如果扶養人事先完全履行了扶養義務,他的權利的享有法律上有無具體的保障條款
這種保障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遺贈扶養的權利義務是以協議的形式訂立的,那麼遺贈人如果要改動遺贈條款,依法必須徵得協議的另一方扶養人的同意,或者是有充分的事實能夠證明扶養人沒有或沒有完全履行扶養義務,否則,雖然贈與是在死後才發生,但遺贈人卻不能象立遺囑人隨意可以改變自己遺囑內容那樣隨意改變自己的遺贈條款。第二點保障則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那麼會不會在執行遺贈條款時又發生協議無效的狀況?
協議的真實、合法確實是遺贈條款真正能夠落實的基礎保障,象有的人將別人的資產,或夫妻的共同財產都當做自己的財產進行了遺贈處理,這自然會影響協議的效力,那麼申辦公證,目的就是在雙方簽訂協議時就將其真實性、合法性依法確認,有什麼問題辦公證時就會得到依法規範,這對維護雙方的權益都是一個切實的法律保障措施。
遺贈扶養權益的設立人應具備民事行爲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進行書寫。遺贈扶養人的雙方應協商協議條款,確定後按照協商結果簽訂合同。設立人一旦反悔的,應該支付扶養人的實際支出,保護扶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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