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具備什麼條件爭取撫養權
一、離婚女方具備什麼條件爭取撫養權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八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二、女方應如何在同等條件下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1、和孩子交流是重要前提
誰能夠把握孩子的生活,誰就會有主動權。畢竟法院在判的時候考慮的是父母誰和孩子生活的時間長,誰能夠給孩子更加舒適與安逸的生活。所以,在平時生活中一定要和孩子多交流。避免產生隔閡。
2、個人素質的高低
男女雙方的素質決定了擁有孩子的撫養權,在確保能給孩子相對安全的環境下才能讓孩子茁壯成長。
3、讓父母照看孩子
法院在判的時候根據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照看的情況而定,所以平時就要注意多多讓自己的父母幫忙照看孩子。
4、財產情況
一般作爲家庭女性是沒有穩定的工作,所一旦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就必須找一個高薪的工作。
在民法典中,對於孩子的撫養權的改變並不影響孩子與父母之間的關係。而且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監護權的時候,都會優先選擇夫妻哪一方能帶給孩子更好的生活條件和環境。經濟條件和水平是否達到撫養孩子的標準。但是對於這個撫養標準的條件,男方有着先決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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