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撫養費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孩子的撫養本身就是夫妻雙方在日常的生活當中,需要揹負的一個長期的、推卸不掉的責任,這種責任理論上來說,在孩子沒有成年以前是不會隨着任何關係的改變就消失的。所以有些夫妻可能在離婚的時候已經協商好了撫養費,但是在孩子真正成長的過程當中,對撫養費的問題又引發了糾紛。那麼,離婚後撫養費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一、離婚後撫養費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見,撫養費糾紛案件可分爲兩種不同的類型。一是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透過訴訟解決。二是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雙方提出額外的撫養費要求。
對於因前者發生糾紛而訴至法院的,應由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向對方提起訴訟,未成年人作爲法院最終裁決結果的受益人,應爲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因其無民事行爲能力不便參加訴訟,因此可以不追加未成年子女爲此類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參加訴訟。撫養子女,即便是在父母離婚後,都是父母共同應盡的法律義務。由子女的父母作爲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正是體現了這種對子女共同撫養的精神。
若以子女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另一方給付或增加撫養費,則不能體現這種父母對子女共同的撫養義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而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對方提出訴訟,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增加撫養費需要哪些條件?
對於增加撫養費,離婚的雙方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求增加撫養費 ,具體的規定如下:
父母離婚後,子女被判給其中一方撫養,另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子女因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
首先,離婚後撫養費糾紛可能是因爲另一方長期拖欠孩子的撫養費,也可能是因爲在孩子成長的過程當中,因爲不得已的原因需要增加撫養費因此雙方發生了糾紛。建議對孩子的撫養費的糾紛問題,雙方可以首先展開協商,如果不行的話在向法院提交關於撫養費糾紛的訴訟狀。如果孩子成長實際需要並且對方也有能力的話,可以適當增加孩子的撫養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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