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撫養費問題要怎樣處理
子女撫養2.3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離婚後撫養費正常是根據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計算數額,由父母雙方就各自承擔的份額,費用、期限問題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同時父母雙方可以協商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如果經法院覈查後,發現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的,會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法院將不予准許父母雙方所做的協議,需要重新協商或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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