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隨父親生活的情形有哪些
一、子女隨父親生活的情形有哪些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父方照顧孫子女的;
(6)八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二、離婚案件如何爭取小孩撫養權?
夫妻離婚以後,由於小孩不能同時與夫妻雙方共同生活,只能由一方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離婚案件如何爭取小孩撫養權就成爲了夫妻最關心的問題之一。
(一)夫妻協商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對於離婚後小孩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一般首先由夫妻協商確定。這是因爲,作爲孩子的父母,夫妻雙方都應當從對孩子有利的角度出發,透過積極地協商和考慮,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夫妻協商是解決離婚案件中小孩撫養權歸誰的最好的辦法。這是因爲,如果夫妻可以在和睦友善地環境中對小孩的撫養權達成協議,那麼離婚後夫妻關係一般也不至於惡化,這樣就爲小孩的健康成長提供了一個較好的環境。
(二)向法院起訴
但現實是殘酷的,夫妻離婚時爲了爭取小孩撫養權往往打得不可開交。很多夫妻,在離婚時常常想當然地把孩子當作一種私人財產,爲孩子的撫養權爭得你死我活。很多人離婚時都難以就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達成協議,這個時候也就只能向法院起訴爭取小孩撫養權了。
雖然說,法院的判決具有權威性,具有一錘定音的效果。但是,夫妻離婚時爲了爭取小孩撫養權而鬧上法庭,最終雙方傷了和氣、成了仇人,以後不管哪一方爭取到了小孩的撫養權,都很可能阻撓另一方探望孩子。因此,從長遠來說,離婚案件中透過向法院起訴爭取小孩撫養權時,受傷害最大的往往是孩子。
雖然在很多情形下,子女跟隨父親生活的可能性要大一些,但這也不絕對。很多時候,如果父母在離婚的時候可以協商解決子女撫養權問題,那麼相對給子女造成的影響就會更小一些,而在協商的過程中,雙方就可以約定子女撫養權歸父親,跟隨父親生活,而母親按照子女的具體情況定期支付一定金額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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