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探視權需要律師嗎,需要怎樣辦理
探視權是我國離婚人員的合法權益,我國對這類法律權益予以支援。但是另一方在離婚後不予支援,就會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對當事人的傷害不言而喻。那起訴探視權需要律師嗎,需要怎樣辦理。下面小編就爲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探望權的含義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如何起訴探視權
(1)起訴時間:在你知道她不讓你探視孩子後2年內都可以。
(2)起訴方式:帶起訴狀到法院的立案庭。
(3)至於你探視的方式和時間:審理後根據你和孩子、她的情況來確定。
三、起訴探視權需要什麼證據
1、存在父母子女關係的證據
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必須是曾經存在夫妻關係、離婚後又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享有探望權的父或母必須是與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的父或母,子女依法被他人依法收養後,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就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生父母對於已經被他人收養的子女不享有探望權。繼父母只有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係,才適用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關係的法律規定,因此如果未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係,繼父母對繼子女也不享有探望權。
(1)如果是生父母要主張探望權,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存在生父母子女關係,並且該子女沒有被他人合法收養的證據,如出生證明、戶口簿。
(2)如果是養父母主張探望權的,則需要提交合法的收養證明,以證明形成了合法的收養關係。
(3)如果是繼父母主張探望權的,則需要提交雙方已經形成了扶養關係的證據。
當然,如果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了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和內容的話,發生糾紛以後,離婚協議就是很有力的證據。
需要說明的是,法律並沒有賦予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以探望權,所以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允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本人探望孩子的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無權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2、扶養孩子的一方無理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證據
一般情況下,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對於子女的探望問題都會有一個明確的約定或者規定,如果雙方嚴格按照這個約定或者規定來履行的話,不會發生探望權的糾紛。所以,就探望權的行使發生糾紛以後,主張行使探望權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阻撓自己行使探望權的證據。
這類事件屬於民事案件,過程較爲複雜。在辦理時最好還是透過律師來進行辦理。但相關的當事人還是要收集自己和子女之間的撫養關係的證明,證明自己是合法的探視,接下來的是可以交給律師進行相應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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