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變更撫養去哪裏辦理?
夫妻上方一旦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就成一個重要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可以透過私下商議解決或是透過法院的判決來規定孩子的撫養權,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對於孩子的撫養權不認可,要進行撫養權的變更應該怎麼辦,這次我們就來學習一下起訴變更撫養去哪裏辦理吧。
起訴變更撫養去哪裏辦理
夫妻雙方簽訂一個《變更孩子撫養權協議》就可以了。 如果戶口本上需要變更登記,到當地派出所戶籍部門辦理。也可以把該協議帶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一)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有兩種形式,但是,無論採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就是說父母之間可以私下協商變更子女撫養權,然後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2、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訴要求變更。
無論採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二)變更孩子撫養權的訴訟和審理。
1、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因爲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的,應予支援變更撫養關係。 具體的法定事由即上述的那四點,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准許協議變更撫養關係。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並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
(三)單方面擅自變更撫養關係的處理: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訴。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爲的,另一方爲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爲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2、子女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並且明確表示再也不願與撫養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3、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說服教育送回孩子。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應說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經說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執行的對象並不是該子女,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子女的當事人。
目前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父母雙方離婚後,如果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爲基本原則。
司法實踐中,撫養權一旦確實後,想要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是有一定難度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相關司法解釋對於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情形作了如下規定: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這是變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中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一方無力撫養孩子,那麼只能透過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爲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
(二)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爲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在這個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變更孩子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此種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父母離婚時,對於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週歲,過了幾年,超過十週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四)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是個兜底條款,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時候並不能全部囊括,因爲社會現實是複雜的也是在不斷髮展的,對於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院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如何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有以上的內容可以看出,如果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不滿想要變更,一種是可以私下調節商議,另外一種就是遞交相關的纔料委託律師提起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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