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包含教育費嗎?
一、子女撫養費包含教育費嗎?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保證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是《教育法》規定的爲人父母者應盡的法定義務,既然法律規定子女接受教育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那麼父母就應當負擔子女必要的教育費。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爲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父母應負擔的子女教育費僅指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一般費用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子女上大專及本科院校的費用很高,考慮到各種實際情況,法律將尚在校就讀的學歷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以此作爲父母的法定義務,而上大專及本科院校的費用不是必須由父母支付的,是否支付完全取決於父母的意願。即便是子女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父母需要支付的也是一般的教育費用。如果一方擅自讓子女上學費昂貴的一些“貴族學校”、重點學校等,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昂貴的學費或所謂的“擇校費”等,一方請求另一方支付這些費用的訴訟請求將無法得到支援。需要說明的是,父母不支付高中以上學歷的費用和其它非一般的教育費不是絕對的,關鍵是要看父母的態度,只要父母願意支付,法律將不作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此規定與法定的公民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概念相對應。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根據法律規定,子女只要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就應該靠自己的勞動收入去自立於社會,父母不再對子女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父母在離婚時,不僅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涉及到子女撫養權的認定上也需要按照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分割,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必須按照離婚協議中規定的標準和方式支付撫養費,所以肯定是包含教育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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