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父母離婚孩子撫養費如何確定?
一、雙方父母離婚孩子撫養費如何確定?
一方所撫養的孩子的年紀較小的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付給己方年齡差值的費用。但是在法律上沒有相關的規定證明必須給出這部分費用,只有己方提出要求才可以進入法院的審覈流程。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2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爲止。
二、孩子撫養權的分配
1、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2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在夫妻離婚的案件處理中,撫養權法院一般是判給撫養條件較好的一方,但是另一方同時應該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但是撫養費屬於生活所需,包括公立學校的學費以及吃住等。如果是就讀私立學校或者旅遊、購買手機電腦等奢侈品消費的可以拒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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