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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孩子撫養權依照哪國法律?

一、涉外離婚子女撫養問題是怎麼樣的?

涉外離婚孩子撫養權依照哪國法律?

涉外離婚孩子撫養權依照最密切的國家的法律,關於涉外離婚的撫養權問題,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繫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爲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關係。

不過,在實踐中,未成年子女在國外的,一般由國外一方撫養,如果相反在國內的也是一般由在國內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撫養。

參照我國婚姻法等法律規定,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費應按照法律規定給付,雖然在個案中會有地區和經濟水平上的差異。

1、子女撫養費數額的計算,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② 女的實際需要;

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爲: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透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尤其是對於一些常年生活在大城市的人員來說的話,他們接觸到外國的人是比較多的,所以他們有可能和外國人結婚,結婚之後,發現雙方的性格,還有就是生活習慣的話並不是特別的相同,所以就會選擇離婚,其實的話在適用法律問題上面是根據一個最密切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