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可以無限探視嗎?
隨着男女雙方地位逐漸的趨於平衡,家庭矛盾也爆發的越來越多。女性經濟能力在進步,思想意識也在加強。社會文明的不斷髮展,人們對於新觀念的接受能力也越來越強。婚姻不再是老一輩眼中一輩子的事情。若家庭矛盾無法調和,許多人會選擇離婚,而孩子的問題則是一個大問題。接下來,本站將和大家分享探視權可以無限探視嗎?
一、探視權可以無限探視嗎
探望權的行使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可作爲協議離婚的一部分內容,子女對行使探望權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法院有權對協商內容加以審查。由此可知,探視權的探視次數,是由男女雙方共同協商。在無法達成共識時,法律纔會做出關於探視次數的規定。
探視權即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探望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爲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纔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實踐中,探望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於夫妻離異後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於: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
有利於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但由於探望權制度在我國實施的時間還不算長,在理論上對探望權性質的認識還存在分歧,因此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不便。
二、關於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男女雙方離婚後,孩子勢必會判給當事雙方的任一一方。孩子隨擁有監護權的一方生活,而無監護權的一方有探視權。在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離婚後,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探視權可以無限探視嗎?探視的次數,首先的參考標準,是由男女雙方共同協商,對於協商不成的,法院纔會判決多少時間段可以探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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