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的範圍包括什麼?
大家想必都知道,監護人通常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若父母沒有能力成爲監護人是會有外公外婆爺爺奶奶等。那麼,被監護人就是監護人監護的人,在這裏就是指未成年人了,當然,被監護人不單單是指未成人。那麼,被監護人的具體的法律概念是指什麼呢?被監護人的範圍包括什麼呢?
一、什麼是被監護人
被人指在監護關係中,處於監護之下的人。對被監護人範圍寬窄的不同定義,決定了廣狹兩種不同意義的監護。廣義監護的被監護人是指一切未成年人和限制及無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狹義監護的被監護人僅指於監護人監督和保護下的不在照顧下未成年人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的未成年人,及限制行爲能力和無行爲能力的成年人。
二、哪些人會在被監護的範圍內
監護人爲不在親權照顧下的未成年入主要未成年人出生時父母均死亡的,或出生後父勾死亡的,或父母不明者(如棄兒)等。被監護人爲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的未成年人,包括事實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兩種。前者如父母均失蹤;
後者如父母均爲禁治產人即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父母被依法宣告停止親權、剝奪親權,父母被判刑、患病或者由於父母子女因上學或就業相隔遙遠不能直接行使親權的情況,等等。
被監護人爲成年人,一般是指成年人被宣告爲禁洽產人,即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各國法律對此有不同的規定。一般是指心神喪失常態的人,如精神病人以及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情的人。
有的國家,如德國還規定,因揮霍浪費致自己及其家屬有陷於貧困之虞者;因酗酒成癖或吸毒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致自己及其家屬有陷於貧困之虞,或。 危及他人安全者(德國典第6條)爲禁治產人;法國民法典規定,成年人,如其個人官能衰退以致無法獨自保障其利益者,得或在某一特別行爲時,或以持續的方式,受法律保護。
成年人,如因其揮霍、浪費或遊手好閒,以致陷人貧困影響履行家庭義務者,亦同樣得受法律保護;中國《民法典》規定了被監護人爲成年人的,僅限於其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
以上的內容就是小編爲大家準備的關於被監護人的範圍包括的內容以及其他的相關內容的資訊。既然成爲了監護人就應該對被監護人負起相應的責任,一旦被監護人發生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或其他的有關觸犯法律的現象,則需要監護人對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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