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費從什麼時候算起?
一、離婚撫養費從什麼時候算起?
1、離婚撫養費從登記離婚時算起,或者是沒有履行撫養義務時算起。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三十七條:“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從該解釋可看出,婚姻期間夫妻任何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都可以要求其支付撫養費。
二、離婚小孩子撫養費如何確定?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子女撫養費可以減免嗎?
(1)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並非是只有離婚了的情形才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若是父母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已經不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了,那麼此時夫妻另一方是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的。但是大部分的情形下,依舊是離婚後,沒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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