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爭撫養權的條件都有哪些
在離婚案件中,不少離婚夫妻爲了爭取到子女的撫養權而使盡渾身解數,那麼對於女方來說,如果想要取得孩子撫養權的話,也是要提供有利條件,同時加以證明才行的。那通常女方爭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呢?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來爲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女方爭撫養權的條件都有哪些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二、女方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
女方爲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其實對案件最終的判決有一定的影響。不過在提出有利條件的同時,還需要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才行。這些證據主要是從孩子隨女方生活更有利以及孩子隨男方生活可能會有不利於孩子的情況兩方面來收集,因爲法庭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最終歸屬是根據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來進行的,因此,女性在離婚時如果想爭取到子女的撫養權,就要注重對證據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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