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攜帶者能爭取孩子撫養權嗎?
一、乙肝攜帶者能爭取孩子撫養權嗎?
乙肝不屬於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不能剝奪撫養子女的權利,所以乙肝攜帶者是可以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的。除非對於2週歲以下的子女,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可隨父方生活。
孩子撫養權:第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綜上所述,社會上對於乙肝患者之所以比較懼怕是因爲具有很強的傳染性,但是就現在醫學水平來說如果及時治療也是不會影響到其他人的生活的,所以如果父母帶有這樣的病情的是不能作爲剝奪其撫養權利的理由的,法院也不會因此就做出不利的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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