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遺囑追加受益人可以嗎?
一、被保險人遺囑追加受益可以嗎?
《保險法》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單上作出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因此,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指定受益人,或在指定受益人後改變自己的決定。由於變更受益人涉及到保險金的給付問題,本條第一款特別強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後,必須在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前給予書面通知,否則保險人仍向原來的受益人支付保險金。
變更受益人的原因有多種,例如: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而撒銷其受益權;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死亡;增加受益人人數或減少受益人人數等。實際上變更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單具有的不喪失的現金價值的處理。由於受益人的利益一般是無償獲得的,而人壽保險合同期較長,投保人與受益人期間會發生變化,爲此投保人須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但變更須在保險責任事故發生以前提出。
變更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權利,壽險實踐中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情況也較常見,爲了避免法律糾紛,被保險人從事這一行爲時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首先,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其在保單上作出批註;其次,這種意思表示應獨立作出,避免混合在遺囑當中,並明確追加或變更受益人的意思。因爲,根據《繼承法》公民只能透過遺囑處分遺產,而保險金是受益人的個人財產,不屬於遺產,如果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之後,又透過遺囑分配保險金,將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發生糾紛之後,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援,從而達不到變更受益人的目的。
我國法律是對保險相關的變更有着明確的規定的。一般來說,如果需要更改受益人的話,首先是要單獨通知保險公司即保險人。且爲了防止出現一定的法律誤區,最好是將保險受益人的更改和遺囑進行一定得區分開來,以免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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