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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房屋繼承權如何分配?

對於房屋繼承權如何分配?

一、對於房屋繼承權如何分配?

房屋繼承權的分配應當首先按照遺囑中的指定的繼承人來進行繼承處理,未指定的可以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法律規定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二、房屋繼承的具體程序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爲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爲。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房屋繼承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繼承事項而定,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房屋繼承糾紛的,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處理,但必須對房屋的產權進行認定後纔可以發生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