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的法律效力優先順序是怎樣的
一、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的法律效力優先順序是怎樣的?
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優先於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與其他的繼承方式相比具有雙方義務的屬性,繼承人在取得繼承權的同時,要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因此,遺贈扶養協議具有相對較高的法律效力。在遺囑的內容與遺贈扶養協議內容發生衝突時,遺囑中衝突部分的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目的在於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1)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
2)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檔案。
4、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事實上,被扶養人本來就不應該跟扶養人簽了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對已經決定贈送給扶養人的財產,又在遺囑中只配了其他的繼承人,如果要立遺囑的話,必須確保遺囑中分配的遺產跟遺贈扶養協議中的遺產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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