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外孫能否繼承遺產
一、外孫能否繼承遺產
按照《繼承法》規定,孫子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依繼承法規定,第二順序繼承人要在沒有相關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依照法定繼承的才能實際繼承得遺產,所以,孫子有繼承權,但實際能否繼承的到被繼承人的遺產,就要看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了,遺囑繼承就不輪其繼承順序了,只要遺囑已明確了其繼承的財產份額,他就有繼承權。
例外爲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製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製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
二、孫子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代位繼承
根據繼承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用代位繼承須具備以下條件:
1、代位繼承只能適用於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不適用代位繼承;
2、被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則其應該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這不是代位繼承而是轉繼承。
4、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只有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才享有代位繼承權,被代位繼承人的其他親屬如兄弟姐妹、配偶等均無此權利。依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和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和養子女和被繼承人的生子女都可代位繼承,而且代位繼承不受輩分的限制。
5、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權。
根據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若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但代位繼承人在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較多時,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6、無論代位繼承人是一人還是數人,代位繼承人都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
透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瞭解到其實孫子也是享有繼承權的,只不過孫子在行使繼承權的時候並不具有一個優先繼承的權利,因爲在法定繼承中,孫子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而要是從代爲繼承方面考慮的話,因爲是代自己父母的繼承,所以孫子此時也是可以實際繼承遺產,但這裏並不是基於自己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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