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訂立遺囑後還能變更嗎
一、訂立遺囑後還能變更嗎
遺囑書立後,可以撤銷和變更,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但變更公證遺囑的,需要再透過公證的方式變更,自行變更的,變更無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什麼樣的遺囑不能更改
除非遺囑人去世,否則沒有絕對不得更改的遺囑。相比之下公證遺囑更爲權威可信,以其他方式立的遺囑不能更改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的,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最適宜的是也採取遺囑公證的形式,由遺囑人立新遺囑,表明原先所立遺囑變更或無效。需要注意的是,單方法律行爲具有很強的對世性,單方行爲生效後對行爲人具有較強的拘束力,發生遺囑變更時,數份遺囑均爲有效,只不過應按法律確定的規則選擇效力最高的遺囑;而發生遺囑撤銷時,被撤銷的遺囑自撤銷的意思表示生效之日起即失去法律效力,對遺囑人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遺囑一般是在被繼承人生前訂立,而繼承就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也就是說,在遺產繼承方面,宣告死亡發生與生理死亡一樣的效果。通常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爲其死亡的日期。不過,實踐中可能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在繼承之前就需要先對遺囑的效力做出認定,確認應當按照哪一份遺囑內容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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