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繼承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涉外繼承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繼承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2、《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外籍華人或國外永久居留身份的繼承人繼承在國內的遺產,無論是法律適用,還是管轄法院,均可以透過中國的法律、在中國的法院進行繼承。涉外繼承的情況因涉及到身份、財產、證據、公證認證手續以及國際私法法律適用、繼承法等複雜問題。
二、涉外繼承的程序
1.依照繼承法規定涉外繼承公證是指被繼承人、繼承人、遺產這三個繼承法律關係中,有一個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證事項。
2.依照《繼承法》第三十六條及司法部的有關規定,下列情況可由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爲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
(1)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動產;
(2)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動產或不動產;
(3)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不動產。
3.下列情況公證處則不出具繼承權公證書,而是根據具體情況爲當事人出具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書、結婚證明書或有關當事人的出生證明書,這些證明書發往域外,再按照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繼承人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規定繼承遺產:
(1)當事人需要繼承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不動產;
(2)當事人需要繼承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動產;
(3)當事人需要繼承居住在國外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動產。
4.申辦涉外繼承公證,所有繼承人均應向同一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如果有的當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來的,要辦理委託書,委託親友代爲辦理,委託書應分別經當地或所在國的公證機關和我駐外使領館公證、認證當事人在香港的,應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繼承人中有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向公證機關提供合格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已當事人申辦涉外繼承權公證時,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外國人涉及到國內辦理繼承的事項,需要遵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特別是需要提交相關材料來對自己的繼承人身份進行認定,如果不符合繼承的身份,那麼是不可以進行繼承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公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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