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的特徵是什麼?
一、遺囑繼承的特徵是什麼
遺囑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定方式,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或其他事務預先處分,並在死亡時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爲。遺囑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爲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對保證遺囑的真實、合法、有效,保護遺囑人和繼承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民事流轉具有重要意義。
遺囑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l)是單方法律行爲。遺囑體現的是遺囑人本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後事務的單方意思表示,只能由遺囑人本人親自爲之,其他人不能代理,不得干預。
(2)是正式法律行爲。遺囑人設立遺囑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遺囑形式,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可以採用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等五種形式,前四種形式的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在有數份遺囑的情況下,應以遺囑人最後設立的公證遺囑爲準。
(3)是遺囑人死亡後才生效的法律行爲。
二、遺囑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遺囑的有效條件是:
(1)公民在設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中處分的財物,必須是屬於立遺囑人自己所有,不得將夫妻共有財產或其他共有財產當作個人財產來處分。
(3)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4)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遺囑公證由遺囑行爲發生地或遺囑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遺囑人必須親自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交申請,並在公證員面前立遺囑,遺囑人到公證處確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在我國,遺囑是分爲了很多種的,就包括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以及錄音遺囑。對於不同類型的遺囑,一方面訂立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不同,另一方面生效的條件要求也有所差異。若是不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這個時候就要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遺贈或者遺贈撫養協議,要是都沒有的話,纔會按照法定方式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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