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怎麼進行?
一、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怎麼進行?
需要繼承人憑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和被繼承人到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或者村委會,才能開具親屬關係證明。然後才能憑藉上述的證件和書面材料,到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派出所,開具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加蓋派出所戶籍管理公章,才能辦理法定繼承人證明。
二、開繼承人證明都需要什麼手續?
(一)開繼承人證明,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繼承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原件(查驗原件並提供複印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或公安機關簽發的死亡報告單、殯儀館簽發的火化證等,被繼承人在國外死亡的,其死亡證明須在居住國辦理公證及外交認證。
3、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原件。如房產所有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上述證件應備一份複印件交公證處存檔)。被繼承人的遺囑,(在國外立的遺囑,須經居住國遺囑檢驗部門檢定及外交認證)。
4、全部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證明須詳列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以及與被繼承人的關係。繼承人已經死亡的,要寫明於何時在何地死亡,並提供死亡證明。上述證明在國外辦理的須經外交認證,在香港辦理的須經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證明,在臺灣辦理的須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在國外居住的應在居住國辦理公證並經外交認證。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要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該聲明書,在國內居住的應親自到居住地的公證處辦理;在香港居住的應到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辦理或親自回內地公證處辦理;在臺灣居住的應在臺灣公證機關辦理。
6、被繼承人或已死亡的繼承人,新中國成立前死亡的或雖然是新中國成立後死亡但沒有死亡證的,必須提供充分的足以認定其死亡的有關證據。
7、繼承人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繼承人失蹤或死亡。
8、繼承人不能親自來公證處辦理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
9、公證人員要求提供的與此項公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公證員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詢問當事人、作必要的調查瞭解之後,如認爲符合法律規定的,即可出具繼承公證書。
繼承一般就只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是不存在需要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的,因爲被繼承人的有效遺囑中明確寫明瞭可以參與遺產分割的人員,而在法定繼承中,因爲沒有指定繼承人,所以需要先確定有親屬關係,才能證明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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