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的配偶是否有繼承權
一、沒領結婚證的配偶是否有繼承權
(1)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辦理了登記的婚姻關係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即使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只能是同居關係,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即使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前締結的婚姻,也需要補辦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
(2)因爲沒有領取結婚證,雙方的婚姻關係則不存在,在一方去世時,另一方就不能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享有繼承權,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沒領結婚證的配偶可以透過贈與獲得遺產
被繼承人與配偶沒有領結婚證的,被繼承人可以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將財產贈與給配偶。
(1)爲了解決雙方財產分割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訂立合同。法律並不干涉當事人自由約定同居財產,該協議可以作爲法院分割財產的依據。繼承人可以透過訂立贈與合同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安排自己的財產,但配偶無法透過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財產。
(2)如果被繼承人訂立的是遺囑,配偶仍不能享有被繼承人的財產,因爲遺囑只能將財產安排給法定繼承人,但跟遺囑相同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也需要經過公證程序。當存在着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時,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財產會優先按照遺贈扶養協議來安排。
沒領結婚證表面上看只是婚姻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還會存在着繼承、財產分配等問題,因此,當事人應依法到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而屬於同居關係的男女,雖然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也不存在離婚一說。一旦雙方離婚,往往需要當事人協商解除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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