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父親怎麼立遺囑纔有效
一、再婚父親怎麼立遺囑纔有效?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二、公民可以選擇哪些方式立遺囑?
(一)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二)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三)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四)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需要公證遺囑的,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三、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標題:遺囑或某某的遺囑
(2)立遺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等。
(3)立遺囑的原因。常見的立遺囑的原因有:“因年老多病,不久於人世,恐去世後家屬子女爲繼承遺產發生糾紛”;“因生前受好友(或鄰居、遠親)體貼、照顧,爲報其深情厚誼”;“因命旦夕,爲表眷子之心(或爲表戀故土之情)”等。總之,要表明立遺囑人立遺囑的真實意圖。
(3)遺囑事項。這是遺囑的主要部分,一定要寫得清楚、明白、具體。本部分一般包括:立遺囑人的財產說明,如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債權等;其財產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財產如何處理,如何分配;立遺囑人的相關事務的執行,如債權債務問題、財產分配問題、保險問題、信函呈送等等。
(4)所立遺囑的份數以及遺囑在何處儲存、由何人或何機關監督執行等。曾訂立過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聲明以最後的遺囑爲有效遺囑。
(5)立遺囑人簽名蓋章,註明日期。如有證明人在場,證明人也應簽名蓋章。如系請人代書,代書人應簽名蓋章。如果有書證、物證和需要附帶說明的問題,可以附項註明。
事實上,無論父親再婚與否,父親怎麼立遺囑的這個問題跟子女是沒有關係的,子女不能強迫父親立遺囑,就算父親在遺囑中把一部分的遺產給了繼子女,親生子女也不能因此就推定遺囑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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