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到公證處代寫嗎
1、遺囑不是必須到公證處代寫,代書遺囑只要符合相關要件(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不管是否公證都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與其相沖突的遺囑存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
3、代書遺囑生效的條件是: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爲代書人。
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並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爲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爲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露,也爲了防止日後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覈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爲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二、遺囑生效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爲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正常情況下公證機構的這些工作人員也不會替當事人代寫遺囑的,所以立遺囑人倒是可以考慮到律師事務所,讓律師代寫遺囑。只不過讓律師代寫遺囑的話,律師事務所肯定相對應的要收取相應的代寫費,代寫費沒有統一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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