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口頭遺囑有什麼特殊規定
一、法律對口頭遺囑有什麼特殊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就口頭遺囑的形式個人認爲是有效的,對其內容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或者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如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如果遺囑被認定無效,則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二、口頭遺囑能撤銷公證遺囑麼
首先,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可見,公證遺囑因爲由國家公證機關依法進行了公證,其效力明顯高於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公民不得以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的形式撤銷、變更已經公證的遺囑。
其次,公證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證明權,其所辦理的遺囑公證,具有真實、可靠、方式嚴格、證明力強的特點,可以有效杜絕繼承人、代書人、見證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對遺囑內容進行僞造和篡改,具有無可爭執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證據性。
再次,辦理公證遺囑過程中,公證員既是公證人,又是現場見證人,還可以是立遺囑人的代書人和遺囑的保管人,可以確保遺囑機密,從而使遺囑確定的內容得到及時、公正的履行。
口頭遺囑也是屬於遺囑形式中的一種,當然要訂立這樣的遺囑,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不然的話即使訂立了最終也會認定爲無效,自然也就得不到履行。而在口頭遺囑中,要求要有見證人在場,此時要注意擔任口頭遺囑的見證人,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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