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規定口頭遺囑法律效力嗎?
根據民法典規定口頭遺囑法律效力,首先,遺囑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況。如在正常情形下,遺囑人不得以口頭遺囑的形式處分其財產。其次,因該危急情形,遺囑人無法以書面遺囑等形式訂立遺囑。凡遺囑人能在該情形下,以自書、代書、公證等方式訂立遺囑的,不得口頭遺囑。再次,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目的在於保證口頭遺囑的真實性。
二、口頭遺囑的程序
遺囑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見證人可做記錄,但記錄內容因危急情形,遺囑人無法修改、更正。見證人也可不做記錄,以見證人記憶的爲準。
口頭遺囑的效力
由於口頭遺囑是因危急情形不能採用其他遺囑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採用的遺囑形式,並且口頭遺囑與其他遺囑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實性(或錯誤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種遺囑形式,所以,一旦該危急情形解除,遺囑人能以其他形式(如書面、錄音)立遺囑的,口頭遺囑自然失效。即使遺囑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遺囑,該口頭遺囑仍然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二)繼承人、受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有利害關係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大多數的人員,他們關於自己財產都會做出一個自己的約定,主要還是因爲他們的心中也是非常瞭解哪些人對自己比較關懷,所以願意將這個部分交納給他人,這樣的一種口頭遺囑的話,有的時候也是會發生效力的,但必須要具備法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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