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必須要遺囑執行人嗎?
一、公證遺囑必須要遺囑執行人嗎?
遺囑公證不是一定要有遺囑執行人的,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中規定的遺囑執行人分爲三種: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爲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爲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從上述三種遺囑執行人中的後兩種來看,立自書遺囑,遺囑人可以不指定委託執行人。當遺囑人沒有指定委託執行人,在遺囑執行時可按照上述三種執行人中的後兩種來確定執行人。
二、寫遺囑要注意什麼?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願。
2、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依《民法典》,遺囑可分爲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若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若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若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至於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並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公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後,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5、遺囑人可以撤消、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消、變更公證遺囑。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證遺囑就是爲了讓遺囑更具有法律的效力,對於此遺囑的分配如果沒有委託他人進行執行那麼就需要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這也是表明遺囑不一定要有執行人存在,只要內容是屬於合理、合法那麼也是會得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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