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時如何分配遺產
若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是按照法定方式進行的話,那麼此時通常就要嚴格區分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有前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後一順序繼承人是不能繼承遺產的。而法定繼承時具體是如何分配遺產的呢?以下是小編爲你做的具體介紹。
一、法定繼承時如何分配遺產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②不盡扶養義務;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非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情形
在法定繼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繼承權的人蔘與繼承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還賦予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沒有繼承權的人取得一定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繼承權,法律之所以賦予該權利是因爲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存在着特別扶養關係,這是保障人權和弘揚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員享有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
(1)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即使其爲繼承人,但若未實際參加遺產分配,屬於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遺產取得權。
這種遺產取得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當其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後2年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法定繼承時一般在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並且自己沒有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則就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進行遺產的分配,一般是在他們之間做出均等的分割。當然,現實中法定繼承屬於兜底的繼承方式,要是存在合法的遺囑、遺贈等等,那麼就不會按照這種方式來繼承遺產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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