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是死胎的繼承權還有嗎?
一、胎兒是死胎的繼承權還有嗎?
死胎是沒有繼承權的,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爲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爲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爲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因爲胎兒出生後即取得民事主體資格,可以繼承遺產,即使出生後不久就死亡的,保留的遺產份額還是屬於他所有,因此死亡後由他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爲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二、胎兒繼承權的法定效力
胎兒(遺腹子)沒有繼承權,但是,有繼承利益 即遺腹子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他的妻子正懷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保留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程序辦理。這一規定說明,胎兒是有繼承利益的。多年的審判實踐也證明,賦予胎兒繼承利益,對於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未出生,所以沒有繼承權,這是因爲胎兒是一個特殊的未來的繼承權利主體,他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於母體中了。從繼承開始以後到分割遺產時,胎兒雖然沒有出生,成爲現實的權利繼承主體。因此,爲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保留他應繼承的份額,是符合我國養老育幼的優良傳統的。
但是,繼承法賦予的胎兒繼承利益是有附加條件的。在分割遺產時,爲胎兒保留遺產份額,也就是把胎兒擬製爲享有特留份額的權利人。保留的應繼份額的數額,通常應理解爲以能夠滿足該胎兒出生以後,至獨立生活時爲止的生活必需爲原則,同時也要考慮到被繼承人遺產的數額,其他繼承人的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等情況。
法律上已經明確規定了胎兒的繼承權,能夠證明胎兒存在的情況下,就需要對胎兒的繼承份額進行保全,但最終是否可以進行繼承處理,還需要根據胎兒出生時的狀態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其中也涉及到不同情況下的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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