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口頭遺囑過戶的條件是什麼?
一、房產口頭遺囑過戶的條件是什麼?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情況危急的情況下口授製成的。我國《民法典》雖然規定了口頭遺囑作爲遺囑的五種方式之一,但是由於口頭遺囑容易被人篡改、僞造、容易失實,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不採用口頭形式設立遺囑。根據《民法典》規定的精神,只有在下面兩種情況都具備時,遺囑人才可以用口頭遺囑處分自己死後的財產:
1、在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所謂生命垂危,是指遺囑人處於死亡威脅的危急場合,或者遺囑人處在遇難的船舶上,或者軍人在戰場上受重傷危在旦夕時,等等;
2、在遺囑人不能以其他方式訂立遺囑的情況下。所謂不能以其他形式訂立遺囑是指不能以自書、代書、錄音、公證等方式訂立遺囑。凡是能夠以上述方式訂立遺囑的,都應當選擇這些方式。如果有條件以這些方式訂立遺囑,卻訂立了口頭遺囑,那麼這種口頭遺囑無效。
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2個以上的與遺產繼承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應當面對2個見證人,口述遺囑內容。一般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作記錄,見證人必須記錄口授遺囑的年、月、日,2個見證人在上面簽字。
二、具體情況
首先要明確的是,僅有遺囑是不能辦理財產(包括房屋、存款等記名財產)過戶的。應當持遺囑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對遺囑有爭議的,需透過訴訟解決。符合上述條件申辦遺囑公證的立遺囑人可持個人身份證件、財產所有權證明等相關資料到公證處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提交材料後由公證人員上門辦理。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時,會對遺囑內容嚴格審查,將可能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錯誤、瑕疵及時告知立遺囑人,保證其真實意願能夠依法實現。
對於口頭遺囑的訂立情況,應當根據遺囑人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但只要具備上述這些關鍵要素的,都是可以進行合法的繼承處理的,另外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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