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險金可以繼承嗎?
一、 死亡保險金可以繼承嗎?
可以,只要是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受益人就可以。死亡保險金是指被保險人遭受保險條款規定的事故引起的傷害,作爲其結果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之內死亡時,將投保額的全部支付給受益人(沒有指定受益人時支付給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一般情況下所謂的死亡是指醫學意義上的生理死亡,即指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在期限內生理死亡,並且保險期限內的意外傷害是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或近因,顯然已經構成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保險人即當準備給付保險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27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
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死亡保險金的具體標準是根據實際的死亡情況而定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基於實際的死亡原因而定,涉及到他人故意傷害致死亡等情況的,保險公司是可以不予理賠的,這時是需要由犯罪嫌疑人來根據實際進行民事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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