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亡故子女有無繼承權?
逝去子女有沒有繼承權要看具體情況:孫子女作爲子女的子女,在子女先於老人去世的前提下有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權只能繼承子女的繼承份額。但是,這是建立在老人生前未立有合法有效遺囑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繼承的程序。如果老人在生前所立遺囑裏絲毫未提及子女及子女的子女。只要在老人意識表達清晰,系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時候所立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那麼該遺囑和子女沒有任何關係。
不過爲了避免糾紛,最好對老人所立遺囑進行公證如果,老人生前未立下合法有效遺囑的前提下。那麼孫子女可以在老人去世之後,遺產分配進入法定繼承分配程序時可以主張權利。因爲說了,在老人沒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形下,孫子女有代位繼承權。但是如果有合法有效遺囑且未提及分配給孫子女,那屬於老人對於自己財產的合法處置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同一繼承人之間應該平等分割遺產中的財產,對生活有困難的、沒有生活來源的應該多分遺產中的財產。如不能夠協商辦理,應該訴訟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分配遺產中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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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進行公證怎麼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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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喪失需要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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