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單方放棄繼承權怎麼處理?
一、夫妻單方放棄繼承權怎麼處理?
單方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繼承權歸一方所有,判斷夫妻一方單獨放棄繼承權是否有效,關鍵的問題是審查繼承所得財產權屬問題。除約定或遺囑歸一方所有財產外,夫妻其它繼承的財產,應歸屬爲夫妻財產。因爲繼承權實質上是物權,歸根結底是財產所有權。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轉化爲夫妻共有的財產,夫妻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繼承權的放棄雖說是對繼承期待權的放棄,但實質是對繼承既得權的放棄,是對所有權的放棄。針對繼承權權利資格部分,應歸屬權利能力範疇,這種權利能力是不存在接受與否或放棄與否的。只有當繼承權轉移爲實際物權時,才存在選擇接受或放棄的問題。因爲期待權與既得權是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期待權既是一項獨立的權利,也是現實的具體的權利。還因爲夫妻因繼承法律事實發生後,繼承的財產即轉化爲夫妻共有財產。
二、具體情況
繼承權實際取得後,繼承人做出放棄繼承權的決定,其行爲是對財產的處分行爲,實質上屬於對繼承所得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行爲。《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繼承取得的物權,是從繼承開始時其繼承的財產即歸夫妻共同所有了。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財產所有權,雖然並未實際佔有該財產,但該財產仍應認定爲夫妻所得的財產。除夫妻個人專有財產外,如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當徵得配偶同意,其應徵得配偶同意的緣由系法律設定使然,即由夫妻財產共有所決定爲必要的,也是必須的。
因此,單方放棄行爲實際構成了對夫妻另一方財產權的侵害。除法定、約定或經另一方追認的。 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因此,對單方處分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行爲,另一方申請無效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援。
對於夫妻單方放棄繼承權的情況,是屬於個人對相關繼承人的放棄,在法律上另一方還是有繼承權的,但對於財產的繼承是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來處理的,所以相關情況應當嚴格按照繼承權的處理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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