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遺囑有異議怎麼辦
一、對遺囑有異議怎麼辦
如果不認可遺囑的內容,協商解決或提起訴訟。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遺囑有異議是誰舉證的問題,一般的遺囑的存在是遺囑繼承得以發生的前提條件。遺囑是一種重要約民事法律行爲,如同其他民事法律行爲一樣,它的有效成立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一系列條件。在遺囑繼承訴訟中,主張遺囑繼承的一方當事人並不需要對遺囑成立的所有要件負舉證責任。他只要證明所主張的遺囑的確是存在的,並且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如因自書遺囑是否爲僞造而發生爭執時,該當事人應對遺囑是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負舉證責任;對錄音遺囑的真實性發生爭執時,該當事人應提出兩個以上的見證人等。
一份形式上合法的遺囑得到證明後,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遺囑人行爲能力、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提出爭執,應由另一方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對遺囑人無行爲能力,遺囑是受脅迫、受欺騙所立負舉證責任。另外,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主張遺囑已被篡改,他就應對篡改遺囑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在遺囑的各種形式中,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如果有繼承人(或家人)對公證遺囑有異議,可採取如下辦法:
1、遺囑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之間先進行協商;
2、協商不成的,可請居委會或民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調解不成的,可起訴至法院,由法院判定公證遺囑的真僞。若遺囑爲真,則按照遺囑繼承辦理;若遺囑爲假,則一般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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