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誣告重婚罪如何處理?
一、被誣告重婚罪如何處理?
被誣告重婚罪的情況下,首先要證明你有罪是警方的責任,也就是警方要證明你犯罪,而不是你證明自己的清白。其次,這種情況,等查明你的清白之後,你可以反過來告對方誣告陷害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爲。這裏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幹部、羣衆,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爲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爲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爲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爲的,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第17條的規定,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屬於一般主體。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雖已年滿16週歲但不滿18週歲的人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處罰規定只適用於誣告陷害罪既遂,而誣告陷害罪之預備、未遂和中止都規定在刑法總則之中,因此探討誣告陷害罪之預備、未遂和中止的處罰,必須結合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依照《刑法》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43條的規定,對於誣告陷害罪預備,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既遂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誣告陷害罪未遂,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誣告陷害罪中止,如果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如果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除上述規定之外,刑法總則規定之自首、立功等刑罰具體適用制度也能適用於誣告陷害罪。就自首而言,《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刊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就立功而言,《刑法》第68條明文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以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如果自己的合法婚姻被別人誣告是重婚罪,而且公安或者其他機關已經介入開始調查並對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危害,就可以要求對方出具證據,如果對方沒有證據就說明對方就是誣告,此時憑藉這一點就可以反過來起訴對方的違法誣告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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