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與情人生了小孩屬重婚罪嗎?
一、老公與情人生了小孩屬重婚罪嗎?
老公與情人有了私生子,如果以夫妻生活就可能涉嫌重婚罪,否則就不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爲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關係原則是一夫一妻制,重婚的行爲就是侵犯了該原則,要受到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兩方面,一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與其結婚的行爲。
3、主體要件。重婚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他人結婚,二是沒有配偶,但是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況下還與其結婚。
4、主觀要件。重婚罪在主觀上表現爲直接故意。在自己有配偶還故意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與其結婚的行爲表現爲故意,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
三、重婚證據有哪些?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爲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爲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爲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爲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爲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爲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爲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爲勘驗筆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從訴訟本質上看,這不是很大的區別。
綜合上面所說的,重婚罪是在有婚姻的情況之下而與他人再次登記結婚或者是以同居的方式生活在一起,只有滿足這兩個條件纔會構成重婚的行爲,如果只是與他人生育小孩,而沒有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那麼是不會構成犯罪的,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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