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是指什麼,非法同居如何處罰
一、什麼是非法同居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關係。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係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二、非法同居罪、婚姻法非法同居法律規定
1、重婚罪是指
自己有配偶,在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
2、重婚罪包括
重婚者和相婚者兩種類型
重婚者是指自己有配偶而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人。
相婚者是指雖然自己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
3、非法同居特徵
非法同居關係的主體是未婚男女。
非法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具有締結婚姻,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非法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名義和長期共同生活的形式,併爲羣衆所公認。
非法同居關係,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既違反結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違反結婚的實質要件,屬於違法婚姻。
4、相關的規定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三、非法同居如何處罰
1、離婚後,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後,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2、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3、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可按繼承法第14條規定,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4、對於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等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5、非法同居的處罰一般是不會有的,既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那就是非婚同居,現在也不說是非法同居。
6、非婚同居期間生的小孩需繳納社會撫養費。
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非法同居是指那些沒有辦理登記結婚,但卻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的情形,由於此種行爲不利於穩定社會關係,故而國家立法機關針對此種現象制定了相關的民事法律規範,在發現存在非法同居現象時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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