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事實婚姻關係受到法律保護嗎?
一、保持事實婚姻關係受到法律保護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因此,事實婚姻只存在於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就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情形之中,此後,即便雙方舉行了結婚儀式,但只要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不再屬於事實婚姻而是同居關係。由於事實婚姻是國家法律對特殊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關係的認可,所以是合法的,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二、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爲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範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三、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爲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透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婚姻法,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願意去登記。
當男女雙方是在1994年之前符合結婚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照事實婚姻來處理的,同時該事實婚姻也是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當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要解除時也是可以將雙方的共同財產以及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配,在1994年之後的事實婚姻則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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