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同居生育的財產分割方法是怎樣的?
一、雙方同居生育的財產分割方法是怎樣的?
雙方同居生育的財產分割方法,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相關規定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二、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的區別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爲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爲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身份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係,所生子女視爲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爲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係,所生子女爲非婚生子女。
(4)兩者的財產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關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雙方同居且生育有子女的,那麼在解除同居關係時,不僅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還需要對子女撫養權進行分割處理,具體情況下,雙方可以根據協商或者起訴的原則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可以達成一致意見顯然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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