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事實婚姻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有三個: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爲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事實婚姻關係糾紛如何處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補辦登記後,則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其非法同居關係的處理原則如下:(1)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解除。(2)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3)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果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在同居期間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另一方補辦登記後,可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如果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作爲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適當的遺產。
事實婚姻雖然與同居關係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從法律保護的角度來看,其實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是要對於同居關係的。而實踐中區分這二者主要也就是看實際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時間。當然事實婚姻的成立也離不開一定條件的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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